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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申请修改章程国资委征询意见             

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申请修改章程国资委征询意见

[ 作者:佚名 | 转贴自:不详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6-7-24 | 新闻录入:123 ] 【字体:
   7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示称:“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申请变更章程”。

  申请理由:《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章程》是2001年4月25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政府职能加快转换,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发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的论述,进一步为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确定了总体要求。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使协会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有必要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
主要变更内容:

  1、关于第一章“总则”

  (1)原第二条对协会性质的表述中,根据协会会员构成的实际,成员单位增加了“社会团体”、删掉了“或造诣较高的人士自愿组成”和“法人”的表述。现修改为“本协会是由全国化工、造纸、机械、仪表、科研、教育等领域从事造纸化学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应用、信息、咨询服务、教育等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的行业组织,是不受地区、部门、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2)原第三条对协会宗旨的表述进行了修改,现为“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团结广大会员,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促进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3)第四条由原“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修改为现“本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2、关于第二章第六条“业务范围”
  (1)在原第一款中增加“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2)原第二款中增加“建立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3)原第四款“开展咨询服务和技术活动,组织同行业的竞赛评比”修改为现“规范企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关于第三章“会员”
  (1)对原第七条会员种类的表述进行了文字精简,修改为现“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造纸化学品及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2)将原第八条对入会条件表述中的第二款“有加入本协会意愿”修改为“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原第九条对会员入会程序的表述中,原第一款的提交材料中增加“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款由原“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修改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审核申请、办理入会手续”;第三款由原“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修改为现“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每年两次听取秘书处发展会员情况的报告,并予审议确认,发给会员证书”。
  (4)原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且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需要三个月内主动交回会员证”修改为现“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在三个月内主动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且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应视为退会。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的并同时撤消理事或常务理事任职资格”。

  4、关于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1)原第十八条对理事会职权的表述中,在原第七款“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前增加“根据秘书长提议”几个字。
  (2)删去原第二十一条中括号内的“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的内容。
  (3)原第二十七条中“本协会法定代表由副理事长担任,……”中的“副理事长”修改为“理事长”。
  (4)原第二十九条对秘书处职权的表述中,在总述部分增加了“本会设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的内容。
  5、原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中的章程通过时间修改为“2006年4月25日中国造纸化学品工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各有关单位对上述申请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内,用正式文件将意见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编辑: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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